被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能否解除劳动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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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未知
  • 发布时间:2018-11-13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到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地步,说明其违法行为不轻。虽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其严重违法或因违法被长时间羁押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25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