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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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1-13

任何一种涉税犯罪都是无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根本利益,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罪工作,己成为税收管理、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税收秩序整顿和规范,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由于受税收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就此加以探讨。

一、打击涉税犯罪的现状

(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

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而我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另外,税务法律法规某些相配套的规定出台相对滞后,导致税务机关实际操作难、定性难,法院依法审理难。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而此程序和办法在《税收征管法》施行近两年的时间还没出台,造成税务机关核定税款尚无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可依。

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 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偷税总额、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 )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 )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 )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因难。(4 )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查。

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机统计,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许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收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收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

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应当说,某些案件得不到彻底的查处,处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员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个人的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查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削弱了打击涉税犯罪力度。

(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二、对当前现状的根源分析

当前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机构因素。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人员相对不足,尤其是地税,税种多,税源小而分散,本来正常的税收管理就缺少人员,就更抽不出专职打击涉税犯罪人员。再加上有些案件的查处明知费时费力,投入大,收效小,办案成本高,税务机关根本就不予理之。

二、人员素质因素。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案件是否能够查处的关键因素。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强、严肃执法执纪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但某些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误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只懂税法,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微机知识不能很好的掌握利用,不能实现从“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再加上,纳税人偷逃骗税手段日趋高明,隐蔽性强,甚至运用高科技技术。打击这样的犯罪行为,税务系统还缺乏相应的高级专业人才和技术机构,如高级计算机专业人才、发票技术鉴定中心等。

三、法规政策因素。目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税法与税法之间、税法与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紧,统一、协调性较差,使案件的查处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税法阶位低,法律少,条例多,暂行规定多,办法多,使案件所引用依据说服力不强,在起诉阶段“站不稳脚”;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放在税收政策调整和税种的出台上,而对如何从总体上完善税收立法不够重视,随着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变动,立法出现了单一化、短期化现象,加大了税法的不稳定性和执法的难度;另外某些税法规定比较笼统,该详的不详,该细的不细,实际操作性能差。

四、司法因素。税收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以国家机器为后盾,没有司法保障,没有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打击涉税犯罪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实际工作中,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统计,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检法部门后有30% 以上未处理到位或变相处理。究其原因不外乎司法部门或个别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人情、金钱等利害关系,或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存在着利益冲突,或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及程序存在分歧。

五、行政因素。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是当前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一个重要瓶颈。尽管国家也三令五申,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但少数地区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法规,制定“土政策”,甚至领导干部越权干涉税务机关对犯罪案件的查处,“打招呼”、乱表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使某些重大案件在前期调查阶段就夭折,使依法打击涉税犯罪大打折扣。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机制。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做好税务工作永恒的主题,健全立法法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机制,为打击涉税犯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是尽快明确当前“打涉办”的职责权限,执法主体资格,案件来源以及解决办案经费等实际问题。二是针对税收司法体系中不完善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如对案件调查时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等。三是对一些地位重要并已基本稳定的暂行条例,可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以提高其权威性、严肃性。如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等。四是尽快出台与税收征管法相配套的办法和规定,提高执法的操作性,为税务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五是通过立法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并缩小对纳税人补税罚款的自由裁量度,以定量代替。如对偷税的处罚可细化为所偷税款1 、3 、5 倍罚款三个档次,使触犯偷逃骗税罪的成本加大,使纳税人望而生畏。

(二)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加强管理,从便于查案的角度来建立制度来规范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一是建立案件处理事前审查制度。建立事前审查制度,由业务精通,熟悉复议应诉及有关政策法规的人员负责事前把关,针对处理程序,依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再作决定,预防争议发生;二是深入贯彻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办案人员依法行政责任感,使做出错误处理决定的人员受到追究,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三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做好上报工作,得到答复后再行处理,切忌盲目蛮干;四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税务文书使用制度。通过完善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将办案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步完整记录下来,透过文书,就能清晰地反映出整个案件的起因、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而生成全面完整的有效证据,起到较好的举证作用。

(三)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

一个涉税犯罪案件能否得到彻底查处,关键在办案人员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使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切实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涉税案件查办的证据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通过旁听法院审案、讲解案例分析等途径,提高办案人员收集、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从而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深人细致开展思想教育和切实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办案人员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廉政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教育办案人员“居官之本有三:薄奉养,廉之本也;远声色,勤之本也;去谗私,明之本也”①[1].筑牢办案人员的思想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增强职业责任感,使办案人员抱着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依法从严查处案件。三是加强“四铁”②[2] 观念,提高查处钉子案、大案要案的能力。“四铁”精神是依法治税的最好阐释,它的精髓是无私,无私才能无畏,才能放大胆子查大案子,大查案子。四是人才的配置。培养、引进和储备法律、微机人才,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计算机等高科技知识的培养提高,掌握网络等高科技信息技术,加大科技查案投入力度,培养适应新时代的检查骨干力量,提高整体队伍战斗力。

(四)优化税收外部执法环境

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首先要争取地方政府全方位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税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既要尊重地方政府,更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对与地方政府意见分歧和一时难以查办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妥善协调解决;其次要加强部门协作。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和方面,单靠税务机关单枪匹马、孤军奋战难以取得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和当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多沟通、多联系,理顺关系,取得政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在执法中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特别是国地两税之间要尽快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形成互通协作机制,以便完全查处统计纳税人的违法事实,为定性打下基础。

(五)建立税务警察和法院(庭),构筑税收法治保护屏障

从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便于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同国际接轨出发,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俄罗斯、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议如下:

1.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建立税务警察机构是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维护税务执法都门依法行使职权,整顿税收秩序,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积累了成功的治税经验,值得借鉴。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侦查、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我国国情,建议:(1 )在体制上,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统辖国地税两套机构。(2 )在机构设置上,可考虑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域设置,统管该辖区内各类税收犯罪案件。但在管理纳税户数量较大的税务分局(所)和集贸市场亦可设置其派出机构。(3 )在人员及工作要求上,税务警察应同时具备税法知识和刑法、行政法等其它相关法律知识,工作上应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一手抓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一手抓税收法制教育,应注意拓宽税务治安管理领域,以达到强化税收管理、遏制暴力抗税之目的。(4 )在职权上,可以考虑赋予税务警察机构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案件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等,即除行使公安方面的权力外,还可行使税务方面的权力。

2 、成立税务审判机构,提高税收司法水平。税收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处理税务纠纷和审判涉税犯罪案件的活动,是依法治税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我国应成立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法尊严,保证税务行政机关不受干预地行使税权和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税务审判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成立税务法院。税务法院是专门审理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

案件的审判机构,是国家法院系统的子系统,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管理。税务法院的设置拟采用三级制,即在中央设最高税务法院,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设高级税务法院,在地(市)级设中级税务法院。县(区)级暂不宜设税务法院。最高税务法院审理在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该由其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各高级税务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高级税务法院审理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该由其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各中级税务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中级税务法院审理本辖区内的一审案件。税务法院审理案件可实行巡回审理制度;方案二,在人民法院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形同法院刑事、民事法庭),专司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

总之,打击涉税犯罪,优化税收法制环境,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只要我们不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坚持不懈打击涉税犯罪,就一定促使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参考文献资料:

1 、《税法原理》张守之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 月;

2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教程,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5 月;

3 、《法律基础知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754 号;

4 、《行政执法》培训教程,宋学贵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4 月;

5 、《税务行政法制工作手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02年11月;

6 、《中国税制》马海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 月。

[1] 偈选,得长乐知县,教民行《诛子家礼》

[2] 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面无私,铁石心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