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窃听等有望用于侦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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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未知
  • 发布时间:2018-11-13

新华网11月24日报道 刑罚执行环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在实践中曾被舆论称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不力密切相关。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

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被认为是第二轮司法改革开始的标志。随后,《意见》若干内容陆续见诸报端,但据记者了解,《意见》全文并未向社会公布。

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

2004年3月,先后组织数十人偷越国境的董峰被判处无期徒刑。记者在查阅董峰的犯罪记录时发现,董峰曾因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获得“假释”,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实施犯罪期,就发生在假释考验期。

新华社曾报道,目前在司法执行、监管环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所谓被判刑而不需坐够牢的“监外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该报道称:在极少数执法者的胆大妄为和暗箱操作下,许多并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放出监牢,“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为百姓之忧、社会之痛。

此类现象已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据朱孝清介绍,今后的司法改革将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减刑假释都是事后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是事后知道、事后监督,这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来要‘同步监督’”。

监听窃听等有望用于职务犯罪案

近些年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得到检察机关内部不少人士的认同。

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朱孝清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朱孝清介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本级检察院自批自侦案件不合理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检察权也不例外。据朱孝清介绍,在监督检察权方面,这次司法改革将从两个方面做出变化。

一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决定权,将交由上一级检察院来决定。朱孝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级检察院批准,“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这一次司法改革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

二是将抗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给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行使。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审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如果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检察院有权对其实施侦查。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法官可能会因慑于此而做出影响公正的判决。“有这种可能性”,朱孝清认为,这次司法改革规定检察院负责抗诉的部门就负责抗诉;如果发现法官涉嫌职务犯罪,则由反贪、渎职侵权部门来负责侦查,而不是由一个检察官既负责抗诉,又负责对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