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不能的缺席商事仲裁被撤销的实务案例

  • 来源:原创
  • 作者:赵宇 赵丽君
  • 发布时间:2021-08-11

前言

商事仲裁又称商业公断,是指依法成立仲裁机构(非国家正统司法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取得对约定事项的管辖权,并据此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作出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决。仲裁是一种半司法、半民间的具有边缘性质的制度,其存在依据是当事人合意启动的契约性精神。

仲裁是一种定型的、成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程序性特征十分明显,诸如调解、仲裁甚至诉讼,它们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为冲突的双方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通过一套合理的程序进行及保障才促进其符合社会正义地缓和双方的矛盾。仲裁程序上的要求促使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一样,不仅使正义得以实现,而且力图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可见一斑。

本文以赵宇律师实际经办的案件为例,阐述仲裁案件中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赵宇律师代理四申请人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理由成功撤销掉佛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极大地维护了四申请人的利益。

案情简述

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张A

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张B

申请人(仲裁第三被申请人):任C

申请人(仲裁第四被申请人):周D

四申请人共同特别授权代理人:赵宇律师 天津瀛略律师所

 

被申请人:范E。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6)粤06民特186号

案件结论: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526号裁决书

 

申请人观点

张A、张B、任C、周D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范E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张A等四申请人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如下事由:(1)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款担保合同》不是真实的、许多重要条款是被申请人单方伪造的。(2)仲裁申请人范E在《仲裁申请书》中恶意将四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均写错,导致相关仲裁文书不能书面送达,由仲裁庭改成公告送达,剥夺了四申请人的开庭及质证的机会,违反《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三)项,仲裁程序违法,应当被撤销。(3)张A和任C已经向范E多次还款,且已偿还完毕260万元,但范E隐瞒还款这一关键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违反《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三)项,应当被撤销。(4)鉴于仲裁案中的《借款担保合同》为最关键的证据,四申请人请求对《借款担保合同》原件及利息条款、签名的真实性、签名的时间做出专业鉴定。

律师代理意见

鉴于本案以违反法定程序(即对四申请人其中之一的周D送达地址存在错误),故律师代理意见将略去证据伪造、隐瞒已还款事实等部分。

关于第(2)条“违反法定程序”的代理意见如下:仲裁申请人范E在《仲裁申请书》中恶意将四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均写错,导致相关仲裁文书不能书面送达,由仲裁庭改成公告送达,剥夺了四申请人的开庭及质证的机会,违反《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三)项,仲裁程序违法,应当被撤销。范E于2015年11月2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被申请人分别为张A、张B、任C、周D,该四位的联系电话全部写误,其中张A联系电话记录为185××66(正确电话是185××66)、张B联系电话记录为139××66(正确电话是139××76)、任C联系电话记录为135××58(正确电话是135××85)、周D联系电话记录为138××67(正确电话是139××67)。本仲裁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重庆南川,五个当事人,有四个在四川(范E户籍地四川xx,任C户籍地四川xx,张B户籍地四川成都,张A户籍地新疆阿xx,常年四川干工程),一个在重庆(周D),范E舍近求远的通过伪造《借款担保合同》去广东佛山仲裁的居心叵测暂且不说,而且众所周知外地送达均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手机号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联系方式,特别对于四位仲裁被申请人均是常年外地干工程的(任C户籍地四川xx,常年重庆成都干工程,张B户籍地四川成都,常年新疆乌市干工程,张A户籍地阿xx,常年成都和乌市干工程),移动电话联系尤为重要。但是四位仲裁被申请人被范E毫无例外的写错1-2个数字,导致快递员不能联系收件人,从而投递失败,这不是巧合的笔误,而是范E的恶意为之,通过电话错误,快递员不能正常送达相关仲裁文件,而且后期“仲裁庭成员组成通知"“开庭时间地点通知"等被仲裁庭顺理成章的改为公告送达,于是四仲裁被申请人的开庭及质证的机会被故意的剥夺;再后来,没有经过质证的《借款担保合同》被仲裁庭违法采信,同时张A一方已经还款的证据不能提交,最后本仲裁案经过缺席审判,达到范E全部胜诉的目的。截至今日,四位仲裁被申请人中只有张B、张A通过主动询问佛山仲裁委的秘书,索要快递单号,网上查阅进度,联系快递员才收到仲裁裁决书,其余2位仲裁被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因为被范E故意写错,至今没有收到裁决书。综上,本案中,范E故意将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写错,导致快递员不能正确送达,于是仲裁庭改为公告送达,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当庭质证、收取裁决书权利被剥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仲裁程序。(2015)佛仲字第526号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被撤销。

法院观点

本案所涉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虽向周D发出书面仲裁材料,但仲裁庭向周D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的地址存有错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仲裁庭已向周D的其他合法地址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关仲裁文书,周D亦未能参加仲裁庭在2016年4月28日组织的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佛山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4月28日的庭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缺席裁决的情形。故此,佛山仲裁委员会在审理(2015)佛仲字第526号仲裁案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所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526号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至于周D等4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范E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事由,已涉及案件实体问题,鉴于本院已确定撤销(2015)佛仲字第526号仲裁裁决,对于上述事由本院不再作审查。

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526号仲裁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参考文献

[1] 李飞.仲裁价值研究[J].西部学刊,2021 年 07 月上半月刊

 

案件后记

虽然本案以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但是本案没结束。因为借款是在原告周密策划、步步设套(完美的套路贷+涉黑组织性质)下完成的,后本纠纷转到法院程序,四申请人二审及再审均败诉,四申请人陷于巨大的债务压力之下,几乎家庭破产。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2018的国家扫黑除恶及清理套路贷的政策打击下,范E因为类似案例爆发(此案的相关事实被并案)被广州市黄浦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诈骗”等提起公诉。目前正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可谓“人在做、天在看”、“不义之财不可取”,希望本案的前因后果给相关读者带来更多的启示,能独立思考、借助外力来预防或规避更多的商业及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赵 宇

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

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先进个人

瀛和律师机构(全国)知产委、副主任

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讲师  

天津律协知产委委员、专利组长

瀛略律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曾经在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

 

 

赵丽君

专利代理师

助理级工程师

天津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和理学双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检察院,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后在国内知名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识产权行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与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海商案件、常法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