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的争议不要拖!要注意仲裁时效

  • 来源: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作者:赵 宇 赵丽君
  • 发布时间:2021-07-06

实践当中,由于不少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规范劳动用工手续,在员工离职时也不能做好有效交接,常会出现员工财务未清账、授权委托手续未收回、工作交接不明等情况,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正常地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期又发现有纠纷没有解决,时间太久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本文将从具体情况之一进行阐述,给予用人单位必要的警示,强化相关法律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

案件简况

A小姐于2015年11月25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7月初,A小姐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离职,B公司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出具2017年7月份的离职证明。在2019年9月份某公司提出仲裁称在职期间A小姐有工作相关借款10余万元未归还,要求一起返还。A小姐辩称:借款与公司主张的数额不一致,且借款全部用于工作支出,领导认可,只是未办理报销入账手续而已,此外,其于2017年7月31日离职,据提出仲裁时,已经经过二年多,公司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仲裁委意见

当事人应依法主张自身权利。对A小姐主张其于2017年7月31日离职的事实,本委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与A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却于2019年9月4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故主张A小姐返还工作业务借款的仲裁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本委不予处理。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未起诉,依法发生效力。

律师观点

1.“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的目的即在于此,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当事人即丧失胜诉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上,民法典还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当事人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证据较为严格,所以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好员工在职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后面产生纠纷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比如员工借款单、劳动合同书、上下班打卡记录、员工入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工资发放明细单、出差审批单据等,留存好与员工工作相关的所有材料,以备后期需要使用。

3.用人单位要建立稳健完备的用工体系,由专职人员负责员工的入职、离职、考核、转岗等手续,以及完善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符合法律规范的用工制度或标准,并得到有效公示或工会、职代会的通过,这样从制度根源上杜绝劳动用工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赵 宇

瀛和律师机构知产委副主任

天津律协知产委委员、专利组长

瀛略律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

 

赵丽君

专利代理师

助理级工程师

天津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和理学双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检察院,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后在国内知名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识产权行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与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海商案件、常法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