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一台由A公司生产的设备供B医院使用,合同期限内,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一次性采购5万元试剂作为首次采购(试剂可一次性提走,也可暂放甲方库房,随用随提);乙方需向甲方每年采购价值不少于18万元整的试剂指定医院使用;试剂品牌为甲方系列产品;前述采购量为最低采购量,甲方鼓励乙方增加采购量。合同期限为五年。
合同签订三年内,乙方仅完成了6万元的采购。经甲方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后,乙方告知因B医院经营不善,无法完成相应的采购等。
甲方遂诉至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预期利益及设备款。
乙方答辩:
因B医院经营不善导致其无法如约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乙方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解除时的预期利益,并支付甲方设备款。
上诉:
乙方收到判决后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设备能够返还,不应支付设备款;法院认定的甲方利润率过高等。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有关预期利益
首先,什么是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
其次,预期利益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次,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每年的采购量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的总采购量,但乙方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且在甲方多次催促后,才告知原因;在其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也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乙方违约的主观故意比较强;虽然其答辩称系B医院经营不善而导致,是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答辩并没有被法院采信,原因为:第一,B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就是会存在经营不善的可能,这是一种商业风险,并不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二,即便B医院经营善,但并不必然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在与甲方沟通过程中也提及可以继续采购供其它客户使用,但其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最后,如何主张预期利益?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己方的利润率。本案中,虽然甲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利润率,但因该证据仅证明了毛利润,而非净利润,故法院在甲方主张的利润率的基础上予以下调。虽然乙方对法院认定的利润率不认可,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有关支付设备款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能够返还的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赔偿。本案中,关于设备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返还的,但因为设备一直处于B公司,设备不具备返还的可能,且该设备对于甲方而言没有使用价值,故在诉请时直接要求支付设备款。
虽然庭审中乙方一直称设备能够返还,但却无法给出返还的具体时间,故而法院判决其支付设备款。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