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的认定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溪
  • 发布时间:2021-07-19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那么,是不是在出卖人未能如期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向买受人交付时,出卖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呢?通过下面的案例给出答案。

案情简介

2015年,甲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的价格、面积、甲的付款时间、A公司的交付房屋的时间,以及A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甲去收房,因甲所购买的房屋为精装交房,此时甲以房屋存在诸多问题为由(例如:房顶开裂、马桶盖开裂等)拒绝收房,A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时隔一年后,A公司再次通知甲去收房,此次收房成功。

后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标准向甲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A公司按照租房标准向甲支付x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虽然A公司未能如期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甲,但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时,房屋并不影响居住,因此,不能认定A公司逾期交房,也因此A公司不需依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甲支付违约金。

结合本案,可知并不是出卖人未依约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就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不能将符合入住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才需要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