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A公司 诉 天津B公司 阿里巴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展会公开)

  • 来源:原创
  • 作者:赵 宇 薛瑞明 赵丽君
  • 发布时间:2021-07-06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A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1: B(天津)车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赵宇 薛瑞明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被告2: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376号

案件结论:原告主动撤诉,被告获得胜诉

 

原告主张

原告浙江A车业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系ZLXXX“自行车(女款)”外观设计合法专利权人,被告B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在展会、国内网络市场等场合接触原告专利产品后,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恶意仿冒,大规模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国内最大的网络销售平台“阿里巴巴网站”及线下外贸、内销等市场渠道,经批发、零售,非法获利巨大。经过原告收集证据后,向电商平台专利侵权投诉,被告B公司仍未停止侵权,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进行竞争,严重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对于原告的投诉,“阿里巴巴网站”并未做出任何行动,该行为同样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提出诉讼请求:a.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b.判令被告2 删除涉案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网页;c.判令赔偿50万元。

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共三组,包括:权利类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费发票、专利权评价报告)、两被告侵权证据((2020)浙金正证民字第1011号公证书、侵权实物(开庭提交))、侵权赔偿证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

 

被告答辩(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公开,属于现有设计,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原告涉案专利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但涉案专利图片在2018年5月6日-9日在上海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出的一款电动车高度近似,属于同一设计,已破坏了其新颖性,涉案专利应当无效。

鉴于此,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3日正式受理。申请人认为,该专利被无效的概率很大。

 无效宣告中,多个间接证据组合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展会公开,简要归纳如下:

证据 1:(2020)津滨海证经字第 1614 号公证书,涉及:模型云欧马腾旗下网站针对举办时间为 2018-05-06 至 2018-05-09、开展地点为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开展的电动车自行车展展览会上海市第二十八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编号:z218793880)提供的 577 张展会照片中的第 10 页倒数第 张照片的公证,该照片中涉及设计 1和设计 2

证据 2:与 证据 3:略......

证据4:(2020)津河西证经字第334号公证书。

从证据4得出: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于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9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行。主办单位为上海协升展览有限公司。证据4中打印件第13至17页提供了展位图,其中从第17页的展位图(见图4)可以看出A公司的展位号为[5.1]B1422,杰翔公司的展位号为[5.1]B1122,凯兰德公司的展位号为[5.1]D1301,长益公司的展位号为[5.1]B1117。通过打开证据1保存的照片,可以看到科羽、长益、速碟、A和凯兰德5家公司的上述展位信息

可见,从模型云欧马腾旗下网站下载保存的有关科羽、长益、速碟、A和凯兰德5家公司的展会照片拍摄于此次展会期间。(即:科羽、长益、速碟、A和凯兰德5家公司的实景展位号+布置图展位号均能得到印证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证据4充分证明了第2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于2018年05月06日至2018年05月09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开展,而从展位图、参展商名单以及部分展会照片等之间的互相印证,可以确定浙江A公司的涉案车型参加了此次展览,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公开。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具有诸多区别要点,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略)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略)

 

法院结论:

杭州中院做出第(2020)浙01民初2376号裁定:同意原告主动撤诉

 

案件评析

一.本案专利侵权抗辩案,主要通过多个证据组合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展会公开:无效证据的有效组合和阐述。被告从原告的专利权利基础出发,找寻其权利不稳定的依据,发起攻击。本案被告找到了2018上海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出的:电动车照片+多家参展商名单+参展照片上体现的展号+主办商的展位布置图中展位号,这些间接证据形成较扎实的证据链,证明相关专利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且与涉案专利外观高度近似,其已破坏了其新颖性,涉案专利应当无效。

上述答辩给原告强大的压力,感觉前景不妙,最终无奈撤诉。

二.企业应当增强专利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内),尽量聘请外部专业律师给予支持(外),才能内外同力,确保成功。如本案原告是先参展后申请专利,虽然只间隔几天,也带来致命缺陷,被被告找到证据,实现一击而中;所以企业应当遵守先申请专利、后销售产品的法律规则,同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自己的专利不被泄露,继而为专利稳定性打下基础。在维权时找专业律师合理评估、专业指导,在诉讼节点细致把握,实现内外协力,以期获得最佳效果。

 

作者简介  

 赵 宇

瀛和律师机构知产委副主任

天津律协知产委委员、专利组长

瀛略律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在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

 

薛瑞明

                                  执业律师                                  

专利代理师

版权经纪人

理工科背景执业律师,法律实务经验丰富,依托多年的企业(内资、外资)技术开发及管理背景,尤其是外资企业精益求精的理念,形成了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独特的诉讼思路和案件分析能力。擅长谈判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程序,庭审经验丰富。.

深耕于知识产权领域,为专利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和商标代理人。同时拥有国家证券、基金、保险业行业从业资格。专注民商事领域,公司治理与管理(劳动法)、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保险法,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自执业以来,执业领域涉及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商事仲裁、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执行案件代理、劳动仲裁及诉讼、交通事故,代理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等业务。

 

赵丽君

专利代理师

助理级工程师

天津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和理学双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检察院,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后在国内知名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识产权行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与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海商案件、常法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