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通常情况下都是理解为续延到哺乳期满。
本来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随着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却变成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到底是续延到产假结束还是相应情形消失(即哺乳期满)?
别说,实务中还真的有争议,有法官在判决书中就认为续延到产假结束。
(2024)内06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写: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故案涉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期限现虽已届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至少延续至被告李某某的产假结束。
人社部于2024年10月24日在其官网就此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10-16回复时间:2024-10-23
李*生: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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