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在其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日渐增多。
到底什么是“帮信罪”?那些只是帮助安装相关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并没有参与具体诈骗行为的,也算是犯罪吗?
为帮助大家正确认识“帮信罪”及其危害,小编整理了以下几个案例,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案例1】大学生小严通过电话联系上一位“中介”,对方称“帮忙收钱转账就能赚钱”。按照对方要求,小严将银行卡、身份证等交给对方,当面配合实施转账。对方将小严的名字和卡号发到了一个QQ群里,很快就有钱陆续到账,小严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户里,共计18万多元。对方曾告知小严这是网上赌博的钱,转账是“跑分”用的。虽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为了挣钱,小严依然选择配合对方。事后小严得到9000多元报酬,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跑分”,是指利用个人收款码代收账,以此赚取佣金,一般佣金的比例在1%到2%之间。
近年来“跑分”平台以兼职招聘为旗号,通过借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平台运作。很多年轻人被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蒙蔽双眼,纷纷参与其中。
所谓“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参与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案例2】李某下载聊天工具,添加“沐沐”(刷单客服人员),安装刷单软件,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APP“刷流水”,每张卡每天获利人民币50元。后其介绍其朋友陈某、张某均将银行卡账号、密码、电话号码绑定至刷单平台,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实质上是为其转移、“洗白”诈骗资金。后李某、陈某、张某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网络刷单这一行为本身违法。凡是打着“网络兼职”旗号,要求下载刷单聊天软件,以刷单形式做任务返佣金的都是骗局。
诈骗者往往手段隐蔽,以高薪日结等作为诱饵,使得众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放松警惕,利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沦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普法小贴士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违法兼职而不自知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大学生群体占比尤为显著。
要知道网络刷单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会对学生的学业和个人征信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此,我们应提高辨认能力,不要轻易被蝇头小利诱惑,如遇类似网络刷单等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案例3】被告人唐某为赚钱上网搜索“推广广告兼职”,对方承诺唐某将一个“手工活招聘”广告推广到微信群内即可赚相应好处费。被告人唐某在明知兼职广告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到数个菜场以赠礼品的形式吸引群众帮助其推广广告。李某在领取礼品后将该广告发送至同事微信群,其同事被害人陈某看到该广告后,添加他人微信导致被诈骗6万元。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本案中所谓的免费领礼品,实则是为网络诈骗犯罪“吸粉引流”。犯罪分子利用转发朋友圈、拉群等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诈骗团伙推广诈骗平台,为诈骗团伙“引流”易受骗人群,以此来牟取利益。每一次看似不经意的转发信息,都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落入诈骗“陷阱”。
普法小贴士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引流推广,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推广帮助的行为。
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较低、赚钱容易,而吸引了一众年轻人。
在选择从事网络推广营销工作时,我们定要擦亮双眼,注意审查其业务是否合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面对此类诈骗活动我们定要保持理智,切莫贪图小利,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警方提醒
1.钱财需取之有道,法律红线不可越
帮人办理几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得上千元的“好处费”,这种看似轻松的工作,吸引了不少如案例一中小宇这样的年轻人落入“跑分”陷阱。实际上,“跑分”就是在为诈骗团伙或网赌团伙洗钱,这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参与者不仅征信会受到影响,更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在这里,警方提醒大家,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越过法律红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依靠自己踏实的劳动创造财富。
2.隐私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很重要
许多诈骗团伙,利用他人的社交账号和各种支付账号进行洗钱活动,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第一,切勿随意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不要利用自己的账号帮他人提现;第二,来路不明的链接不要点,不轻易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扫描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维码;第三,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所谓“扫码赠礼品”的请求,避免个人信息被窃取。
3.诈骗团伙套路深,寻找兼职需谨慎
“帮信罪”并不局限于出租银行卡或帮转账,为违法犯罪人员“引流拉客”,同样会面临处罚。像案例三中唐某的行为,看似只是进行了广告推广,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扫码免费领礼品、转发兼职广告、拉人进群等情况,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遇到问题,第一时间向警察求助。
转自:成武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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