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权利人能否通过两层代位向其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 来源:法律公园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5-04-08

正文

 

来源:法门囚徒

 

权利人能否通过两层代位向其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裁判要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相对人系与债务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应限定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不能突破法律条文直接的文字含义,将其解释为包括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否则,对法律条文进行无限制地突破解释将有违法律条文解释的基本规则。

 

案例索引

《珠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企业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案》【(2024)最高法商初2号】

 

争议焦点

权利人能否通过两层代位向其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即使某2公司对某4公司享有债权,某1公司也不能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向三被告主张债权。

 

首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并未赋予某1公司直接向破产企业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该条明确了个别债权人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而非直接代表破产企业,故仅允许个别债权人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代位主张破产企业对该企业债务人的债权。依据该条规定,某1公司代表某2公司的全体债权人,仅能向破产企业某2公司的债务人即某4公司主张债权。即使某4公司对三被告享有债权,有权对三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民事主体也应为某4公司的债权人即某2公司,而非某1公司。故某1公司直接向三被告主张债权缺乏依据。

 

其次,依据债权人代位权相关法律规定,某1公司不得通过两层代位向其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法律的文义解释看,该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相对人系与债务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应限定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不能突破法律条文直接的文字含义,将其解释为包括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否则,对法律条文进行无限制地突破解释将有违法律条文解释的基本规则。从合同法基本原则看,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未签署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受合同约束,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即是适当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法定权利,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这种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下,否则将会冲击和影响正常商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应超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某1公司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代位行使某2公司对相对人的权利,其可以向某2公司的债务人某4公司主张财产权利,但是某1公司并未将某4公司列为被告,而是向某4公司的债务人三被告直接主张权利,也即某1公司通过两层代位向某2公司的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某1公司的该项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因某1公司无权直接向三被告主张债权,故某2公司与某4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某4公司是否对三被告享有债权等问题,本院不再审理。同理,某1公司关于调取某7公司相关账户及预留印鉴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

 

另,上海三中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沪03破420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某2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某1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显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即使其起诉时不知道某2公司破产清算事宜,2022年12月16日,某2公司管理人根据某1公司的债权申报确认其债权,可以证明某1公司在此日期前就已明知某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某1公司并未向受理本案诉讼的珠海中院说明该情况,某2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也让珠海中院无法通过送达发现某2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事实,从而无法准确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院提级审理本案系因针对债权提起的侵权责任之诉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但立案后,直至2024年5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本院经三被告举证才知悉某2公司破产清算事宜。某1公司在本院立案后,又变更诉讼请求,最终确定本案为代表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导致本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的案件,提级由本院审理。某1公司的此种所谓“诉讼技巧”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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