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问:申请执行人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被执行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问题编号:K2024121664501
【最高法执行局回复意见】
对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作不同的考虑。
关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划。如果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从形式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对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要严格程序,慎重掌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是只有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将认定被执行人终本的系统条件,作为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系统条件。以此贯彻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劣后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原则。
二是人民法院要先向民政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配偶,只有在民政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配偶姓名和证件号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查控而且只能查控该反馈信息中的配偶名下财产。如果民政部门没有反馈配偶姓名信息的,不能查控所谓的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如果民政部门反馈配偶姓名信息的,不能查控该姓名之外的人的名下财产。
三是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笔录或者相关材料,作为开通网络查询权限的条件。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网络查询作为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手段。
四是一般要求局长审批。对查封乃至扣划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权限,增设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的系统流程,在报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后才可采取查控措施。
关于查控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尚无法律依据,应不允许采取该措施。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 熊劲松
回复时间:2025-12-31 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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