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问:出借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后起诉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返还本金,还是以非法债权不予保护为由驳回诉请?
问题编号:C2024070500605
【最高法民一庭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施行期间,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出的通知要求。其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陆续施行并就相关类似问题作出了具体性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诸如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
参与赌博明显系违法行为,出借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的,属于前述第(四)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对出借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支持出借人返还本金的主张,而非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刘银春
江苏法院观点:
——借款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民法典宣传月 | 出借款项给他人赌博,要求返还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刘某、魏某共同前往参加赌博,魏某参赌时,刘某观看其赌博,魏某因资金不足现场向刘某先后四次借款共20万元,刘某出借的20万元来源于赌博现场向他人借款。后刘某向魏某索要20万元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明知魏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20万元,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魏某返还刘某借款20万元。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刘某向魏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博,且数额巨大,已经不是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而涉嫌赌博犯罪,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刘某辩称:自己借款给魏某赌博是事实,但只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出借款项并非赌资,并不涉嫌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返还借款本金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迁中院二审认为:
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共同参与赌博,借贷标的为现场出借直接用于赌博的赌资,依法应予以追缴,刘某主张魏某返还该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涉嫌犯罪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嫌刑事犯罪,但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属于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或治安违法,其行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就二人赌博治安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评 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但合同无效是否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违法性。如果出借款项与赌博行为不在同一场所和时间,其出借行为与赌博之间不具有必然性,虽然赌博行为违法,但出借行为本身不能认为系违法行为,所出借款项不能认定为赌资;如果在赌博现场出借款项供他人用于赌博,该款项属于赌资,其出借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债务依法不应保护,赌资应予没收。
本案中,双方一同前往参与赌博,刘某明知魏某借款系用于赌博仍数次向在场人员借款又出借给魏某,且魏某收取款项后客观上也用于赌博,该款项应认定为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予以追缴。刘某现场为魏某筹集赌博用款,该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共同参与赌博,并在现场出借款项用于赌博,对该出借的赌资,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的目的与价值相悖。
故本案中对于刘某主张魏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山东法院观点: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公安机关收缴
2024年5月14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发布《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鲁法案例【2024】284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房某深夜赌博输光自带赌资100000元后,又向在场的张某借款,张某分三次每次10000元向房某出借款项共计30000元供其继续赌博。该款项均系当场现金交付。
凌晨天亮,房某在张某的要求下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用途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天,并在张某的要求下,拍摄了一手拿现金30000元、一手手持自己书写借条的照片一张。
该借款经张某多次催要房某未还,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在赌博现场先后分三次向正在赌博的房某出借30000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房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30000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张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公安机关针对房某、张某及其他组织、参与赌博的人制作的笔录,认定本案确系赌资,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法理上来说,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如果给付的目的是让收受人因受领给付而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令或善良风俗,给付人对此不法行为负有责任不得请求返还,由此达成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实施者的惩罚。
可见,对于明知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尤其是在赌博现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的,可认定为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该资金在出借人向赌博人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
即使按照合同无效对待,应当注意到,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在原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
从裁判的价值导向来看,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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