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情介绍】
高某于2021年3月1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
合同到期后,高某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未提出异议。期间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未续签成功。
2024年4月29日,公司向高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高某您好!公司已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公司邮箱通知您续签劳动合同,但因您个人原因不同意续签,故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24年3月31日终止……你最后一月的工资结算至2024年4月30日。”
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3641.4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29天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2N)还是合法终止(N)?
一审判决: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提出终止,符合法律规定,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与高某曾签署了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高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高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双方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已具备法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单方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符合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故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现经核算,公司应支付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820.73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820.73元;驳回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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