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8日,李某妍入职某甲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书约定试用期月工资6500元/月,工作地点位于东莞。
2023年6月1日,某甲公司搬迁至武汉。
2023年6月16日,某甲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妍、某彩印刷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变更为某彩印刷公司,但职务、职级、薪资待遇、合同期限保持不变。同期,公司与李某妍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
李某妍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奖、伙食补贴。月平均应发工资为7566元。
因双方就劳动争议协商未果,李某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补发2023年3月8日未休假的300%加班工资627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某妍的全部仲裁请求。
李某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向李某妍补发2023年3月8日未休假工资662元。
【争议焦点】
三八妇女节未休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300%加班工资?
一审判决:三八妇女节不属于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节日
一审法院认为,3月8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该日未休息的,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但该节日不属于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节日。
因该日半天的正常工资已经发放,李某妍主张未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李某妍关于补发2023年3月8日未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补发三八妇女节未休假工资
李某妍上诉请求:改判公司向李某妍补发2023年3月8日未休假工资662元。
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工作日逢妇女节照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2023年3月8日系国际三八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原劳动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该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李某妍未放假半天,有4小时上班,依据上述规定李某妍主张该日的未休假工资662元,于法无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8月2日
案号:(2024)鄂01民终10005号
【实务要点】
工作日逢妇女节的工资处理
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若妇女节恰逢工作日,女职工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逢妇女节的工资处理
若三八妇女节恰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加班工作的,则不能适用上述免付加班费的规定,而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
附:
人社部回复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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