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妇女节,在中国被称为“国际劳动妇女节”、“三八节”或者“三八妇女节”,也就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在中国,大多数单位在3.8妇女节这天,会以给女性员工放假半天、发放小礼物等形式,为女性员工庆祝。当然,也肯定存在部分单位在3.8妇女节当天不给女性员工放假半天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吗?
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该规定,妇女在3月8日时,享有半天的假期;
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所以,根据该规定,即便在3.8节当天妇女未休假,单位也不应额外支付加班费,但休息日除外。
所以,基于以上的规定,即便单位未在3.8妇女节当天给女性员工放假半天,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3.8妇女节为星期六或者星期日,用人单位仍安排女性员工工作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虽然法律规定如上,但是,还是希望单位在3.8妇女节能给予女性员工半天的假期。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